目前我國法律是怎樣規定遺囑形式的?各類型遺囑在何種情況下生效?是否有效力高低的不同呢?
王律師:我國《繼承法》明確了幾種法定遺囑類型,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選擇這幾種法定形式之一僅僅是訂立遺囑的第一步,要使遺囑生效還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如果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當然,上述要件僅僅是遺囑生效的一般要件,對于特殊類型的遺囑還需滿足特殊的生效要件,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得為利益相關人。因此,只有滿足了法定的生效要件,遺囑人訂立的遺囑才能獲得法律效力并得以最終執行。在上述幾種法定遺囑形式中,也存在效力高低之分,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而對于遺囑人訂立了多份遺囑且存在矛盾的,則以最后訂立的有效遺囑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不存在沖突,則多份遺囑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