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與妻子育有一子二女,即子王甲,女王乙、王丙。王某妻子于2003年去世,王某于2012年7月20日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丁。
王某夫妻去世后遺有房屋一處,2012年11月15日,該房屋被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應得征收補償款146萬元。2013年初,王甲在整理父親遺物時發現其生前于2012年4月8日留有遺囑,內容為“房子拆了兒孫王丁賣一套大房子”。王甲、王丁父子便主張上述拆遷補償款應歸其享有,王乙、王丙亦主張享有。因協商未果,王甲、王丁父子遂對王乙、王丙提起訴訟,要求對拆遷補償款的分配應遵從父親的意見分配,即優先滿足給王丁購買一套大房子后,如有余額再分配。王乙、王丙抗辯稱:父親的遺囑中寫的是“賣”而非“買”,且該遺囑表述不明應為無效,應適用法定繼承。
【評析】
本案中,王某書寫的遺囑內容為“房子拆了兒孫王丁賣一套大房子”的字據中,基于王某的年齡、文化結構、書寫習慣、想表達的意思等因素考慮,對字據上的“賣”字判斷為系“買”的別字,當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即解決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對該遺囑內容的解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遺囑中關于“一套大房子”的表述過于抽象,無法界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該遺囑屬表述不明,應為無效,應適用法定繼承。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該遺囑內容雖不具體,但通過該遺囑的內容可以判斷王某生前知曉拆遷信息,希望房屋如拆遷,拆遷補償款用于給其孫子即王丁購買一套大房子,即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將自己的財產處置給其孫子王丁,因此可推斷其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贈與王丁所有。因王丁非系其法定繼承人,因此,王某書寫的字據名為遺囑,實為遺贈,即以立遺囑實為遺贈的方式對其財產作了處置。故王某的遺贈是有效的,王某遺產即其應分得的拆遷補償款應由王丁享有。
從上述的意見分歧中不難看出,王某手書的字據內容是存在瑕疵的,法官在作出判斷以彌合存在的瑕疵時,需要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為公民有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和自由?,F被繼承人王某已年過八十,如單純從字據的文字上理解“一套大房子”確實比較抽象,難以把握。但對于被繼承人處分其財產的意思解讀,應結合被繼承人的文化程度、知識結構、年齡狀況、身體狀況及當地的風俗習慣、房價等諸多因素,探討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所書“房子拆了兒孫王丁賣一套大房子”,從擴張文字含義的角度來理解,實則是其處置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即將其意思表示解讀為將自己的財產處置給其孫子王丁,更符合被繼承人王某的真實想法。故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潘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