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程序
1、申請(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聲明書、離婚登記申請書);
2、審查;
3、登記、發給《離婚證書》。
二、當事人(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二寸單人像片各兩張;
6、其他有關證明(女方未孕診斷證明等)。
三、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3、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4、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四、辦理時限
雙方所持證件齊全有效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場辦理,發給《離婚證書》。
五、收費標準
按現行統一收費標準,每對結婚證收取工本費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