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關系類。
婚姻關系的終結,是離婚糾紛案件中原告最基礎的訴訟請求。對應不同的婚姻狀況,這部分訴訟請求分別體現為:確認婚姻無效;請求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解除婚姻關系;解除事實婚姻;解除同居關系(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等。
2、子女撫養類。
有關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子女撫養類訴訟請求,主要體現為:子女跟隨夫妻一方生活;子女撫養費的承擔;子女撫養費的增加;撫養權、監護權的變更及探望權的行使。
3、財產分割類。
司法實踐中,離婚糾紛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往往情形最為復雜、夫妻雙方爭議較大。具體訴訟請求主要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分割;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承擔;對婚約財產的認定及返還。
4、損害賠償類。
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向有過錯,且由于此過錯導致離婚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這種過錯一般指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情形的。損害賠償類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物質和精神兩方面,基于原告方的這種損害賠償請求往往依附于離婚訴訟之中,一般請求法院在分割財產時多考慮其份額,或者要求額外的精神損害賠償。
5、其他訴訟請求。
婚姻訴訟中涉及的其他訴訟請求還可能包括:返還彩禮;分家析產;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分割(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包括且不限于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等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