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嚴玲(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結識男子肖永,雖然知曉肖永已經結婚,但嚴玲仍然和他開始了交往,因肖永有家庭,二人僅是偶爾見面。此后,嚴玲經媒人介紹認識劉俊,2014年春節期間,二人回贛榆老家領了結婚證并辦了婚禮。婚后,夫妻倆來到蘇州,二人住在嚴玲此前租下的房子里,嚴玲與肖永也就此斷了來往。
共同生活中二人諸多不合,僅過了半個月,劉俊就因為睡覺打呼嚕被妻子要求搬出去。劉俊只好獨自住到了單位宿舍,他多次要求搬回,都被嚴玲以各種理由拒之門外。此后,嚴玲與肖永又開始見面,肖永還和以前一樣,平時下班后回家,休息時去嚴玲那里。2014年8月,嚴玲意外懷上了肖永的孩子,于是嚴玲向單位請了產假又租了另一處條件更好的房子,劉俊也徹底失去了她的行蹤。
直到2015年5月,劉俊去醫院探望朋友時,偶然碰見妻子挺著大肚子和另一個男人手牽手等待產檢,劉俊才終于明白為何妻子一直對自己避而不見。今年6月,劉俊以嚴玲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為由至吳中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嚴玲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返還彩禮9萬余元,并對婚內購買的奇瑞汽車轉讓款進行分割。嚴玲則稱,她除了3.2萬元磕頭錢,沒有其他拿到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有配偶者不得與他人同居。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共同居住并生育子女,存在不忠行為且系過錯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準許離婚。根據現有證據,法院酌情確定被告退還原告彩禮4萬元,支付原告車輛轉讓款4萬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與案外人肖永共同居住并發生性關系,最終懷孕產子,其行為已造成原告嚴重精神損害,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最終,吳中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嚴玲向劉俊支付10萬元。
承辦法官介紹,按民俗習慣,彩禮多采用現金包成“紅包”形式,由男方送到女方家中。若發生糾紛,女方不承認收到過金錢,而男方由無法提供彩禮給付的證據,在法律上就會比較被動,可能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后果。對此法官建議,彩禮可以采用銀行轉賬或現金支票的形式,并保留相應依據,在現金給付的情況下也要保留取款憑證,并在有證人的情形下交付彩禮。
承辦法官說,有三種情形法院應當支持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后兩種情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原、被告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并未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屬于第二種情形。
不過,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不應以金錢作為衡量標準,彩禮換不來愛情,也鎖不住婚姻。希望即將跨入婚姻殿堂的人們能夠理性對待彩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