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五旬的行唐人李明與妻子王月,三年來交替起訴離婚三次,最終,由主辦法官診斷出其“病根”,對癥下藥,順利調(diào)解結(jié)案。
因家庭矛盾丈夫李明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訴要與妻子王月離婚,后經(jīng)人做工作李明撤回起訴,但家庭矛盾并未緩解,雙方也未和好。2014年原告王月向法院起訴與被告李明離婚,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不準離婚,但判決生效后,由于雙方不能心服口服,仍互不讓步,一直分居至今。2015年5月,原告王月又以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雙方?jīng)]有和好可能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主辦法官上碑法庭庭長劉志強接到此案后,首先調(diào)閱了前兩次雙方離婚案件的卷宗,而后傳喚原、被告進行詢問。得知原被告原來與兒子兒媳一起生活,他們老夫妻之間的矛盾,主要是因李明看不上兒媳的生活習(xí)性多次引發(fā)矛盾而起。后兒子兒媳在外買房居住,王月為給兒子看護孩子也隨兒子搬出另過。李明認為自己與兒媳發(fā)生矛盾時,妻子王月一味袒護兒媳,不支持自己,致使加重了自己與兒媳的矛盾,一氣之下到法院起訴離婚。但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李明在單位上班,每月有工資收入,工資自己掌管,王月為家庭婦女,沒有其他經(jīng)濟來源,花錢需向李明討要,雙方的矛盾主要還是因為經(jīng)濟引起,更何況雙方都年過半百,言談之中尚有相互惦念之意,今后生活中更需相互照應(yīng),雙方還有和好可能。
找到了問題癥結(jié),就對癥下藥,辦案法官首先指出了李明的問題所在,同時對王月及孩子們進行了批評教育。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法官通過耐心細致地做雙方工作,經(jīng)過幾個來回的調(diào)解,最終以雙方和好調(diào)解結(jié)案:原告王月給被告李明兒子家樓房鑰匙一把,任丈夫隨意出入,丈夫李明給妻子王月5萬元,由其自由支配(給兒子的購房補貼),今后李明每月給妻子零花錢500元。
案件圓滿解決,一家人均表示滿意,當(dāng)天晚上,一家五口到飯店圍坐一桌,其樂融融,夫妻重新開始了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