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和丈夫2014年12月份領了結婚證。在這之前丈夫和一個女孩來往持續有四年之久,多次發生性關系。結婚后,我發現兩人還經常發短信、打電話,4月份我發現丈夫和她在家發生了性關系,我們動了手。那女孩每次在我丈夫不接她電話時她都要給我打電話,說我丈夫又和她怎么了,我很痛苦。那女孩把所有的一切都告訴了我:兩人已多次發生性關系,丈夫常帶她和朋友聚會,大家都知道他們的關系,且我丈夫把自己的工資本、商務通、摩托車都讓她保管。我要和他離婚,他卻不去,我很無奈,請問:
1、我能否要求精神賠償?
2、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是他父親給我們買的,購房手續都是他父親的名字,沒辦房產證,如果我離婚,我將沒有住處,我該怎么辦?
3、房子我可以要求分割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
1、你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的情況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情形,我認為法院不會支持;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關于住房要考慮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如系婚后購買,應視為男方父母贈與你們夫妻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若系婚前購買,則一般應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
3、若房屋應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則針對你離婚后無住房這一困難,男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在離婚訴訟提起時可提出該項要求。
知識關聯:
關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最新規定,應當處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的規定內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資,登記在非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條來說明,父母的出資屬于借款。
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借條上有雙方的簽字,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借條是購房當時形成的真實借貸行為,那么應當作為借款處理。但是如果沒有上述證據,僅有一方父母的當庭表示,借條不能證明其書寫形成的時間,就不能排除贈與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