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和女朋友于2003年12月領取了結婚證,當時她父母并不知道,今年3月,他母親來到我家,發現這個事實后,將我女朋友帶回家,并且不辦離婚手續,現在我要通過法律手段辦理離婚手續。請問下面幾個問題:
1、領取結婚證前我單方出資購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2、在今年3月,我母親從老家來這里,通過銀行將1萬2千元人民幣,匯到我的銀行卡上,并親自來幫我購買了全套家具(購物時用我的名字),但是,這些家具我和我對象并沒有共用,她就回家了。這些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3、在2003年1月末,我們訂婚的時候,我家替她還了6千的助學貸款,也是通過銀行匯款,并購買了首飾、衣服等物品,這些是否能夠要回?
滬律網律師回復:
1、房子和家具均屬于你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索要;
2、關于你在婚前給付女方的6000元錢,需要根據你所在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待是贈與還是屬于彩禮性質的給付,如基于你的給付導致了生活困難,可以主張返還,如屬于贈與則無權主張返還,對于首飾若金額不大應視為贈與,對于衣物應視為贈與。
3、你所述的女朋友的稱呼是不對的,你們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就已經是法定的夫妻了,若你們夫妻感情尚可,只是由于女方的父母不同意才產生的糾紛,那么女方父母的行為實際是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你可以不同意離婚并且要求女方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如果你仍堅持離婚還是要考慮清楚的。
法律知識拓展: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彩禮的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