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程某于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次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程某積極上進,工作努力,家庭經濟狀況日漸良好,隨著孩子的出生,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令人羨慕。然而,2011年8月,程某被查出患有癌癥,妻子與家人便帶著他四處求醫,由于治療及時,病情得到有效控制。隨后,程某一直在家療養。
在此期間,程某作為家庭支柱,沒有了經濟來源,生活日漸拮據,如今又身患重癥,致使家庭經濟下降,還欠上了債務。妻子不堪負重,再加上程某因病焦慮,二人常為家庭瑣事、經濟糾紛等發生口角,導致雙方無法和諧理性的溝通,二人矛盾日益加深。由此,引發了妻子對未來的共同生活失去了信心。程某認為,他與妻子之前有良好的感情,此次妻子起訴離婚是因為自己患病,為了維護家庭和睦,他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程某婚后已經建立起較深厚的夫妻感情。盡管目前丈夫患病,兩人之間出現了矛盾,但尚未達到感情破裂的地步,現程某在后續治療和調養期間,仍需要夫妻雙方相互扶持。王某此時訴訟離婚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夫妻相互扶養的有關規定,故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