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逃避家庭責任四次起訴離婚,一次按撤訴處理三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婚姻糾紛案件。在現代婚姻法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時,法院為什么會對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難道另有隱情?
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張某、與被告鄭某甲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鄭某乙,婚生兒子的到來本該為這個家庭增添幾分幸福,但孩子一出生便有智障,為日后的不幸買下隱患。盡管如此,原、被告依然風雨同舟,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年,夫妻感情基本融洽。因婚生子病情加重,后來甚至發展成精神分裂癥,原、被告因對孩子的治療問題發生分歧,經常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吵,原告便拋棄全家老小離家出走,中斷與家庭一切聯系,原告訴請離婚希望擺脫這個看不到絲毫希望的家庭。
原告張某經過多方法律咨詢,了解到即使在被告不出現的情況下,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都會判離。現在他是第四次到法院起訴了,總應該給他判離了,可是他是否能如愿呢?法庭調解中,承辦人對原告耐心講解:“被告作為一個農村婦女,靠種菇帶著一個患有精神病的孩子生活艱難,你是他們娘倆的精神支柱,你不但不撐起這個家,反而你對他們不聞不問,現在多次提出離婚,在精神上由增加了他們的痛苦。如果原告沒有對患有精神病的孩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法官是不會判決離婚。”
經查,原告僅在第二次判決離婚之后六個月每月寄出300元至600元不等的生活費,始終以沒有經濟能力無力承擔婚生子生活費和醫療費為借口,對孩子的醫療費和撫養費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次是原告第四次起訴離婚,法院仍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