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離婚訴訟調解是法院的必經程序,加之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受情感因素影響較大,因此,原告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撤訴。一般原告提出撤訴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原、被告就離婚問題達成了協議,已在或擬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原告因被告悔改,為其言行所感動,自愿放棄離婚的訴訟請求,不再要求離婚。
3.對方堅持不離,法官勸解當事人撤訴,當事人采信了法官的建議。
4.其他原因導致當事人撤訴。
當事人撤訴的法律后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當事人撤訴經法院準許并裁定后,當事人不能反悔,若再提起離婚必須另行訴訟,本案終結。
2.當事人自撤訴裁定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須等裁定生效六個月后才能重新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