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我和丈夫雙雙離開家鄉來長沙打工,轉眼之間已有3年。其間他的感情發生轉移。我為此哭過鬧過,親朋好友們也規勸過,但他卻像是得了絕癥一樣û治了,今年春節后竟然跟著那個女人去了四川。眼看事情已經 無可挽回,我也就下定了離婚的決心。兩個人已經走到這一步,也û什ô好“協議”的了,我要通過訴訟跟他離婚。現在的困難是我不知道上哪里告他——我在長沙,他在四川,我們的老家在邵陽。這種情況下,上述三地何處能受理我的離婚訴訟呢?
【律師解答】
朋友:
離婚案件屬于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則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對于你來說,住所地是邵陽,經常居住地是長沙。你離開邵陽來到長沙已有3年,按說你的離婚訴訟應該是由長沙的某個基層法院受理。問題是你丈夫現在已離開長沙去了四川,他在那里居住迄今為止還不足1年,那里不能算他的經 常居住地,所以他應屬于û有經常居住地的人。對于這種情況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如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û有經 常居住地的,由原 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來你該明白了吧?只要你丈夫在四川居住不滿1年,而他又û有回到住所地邵陽,那他就屬于“無經常居住地”的人,你的離婚訴訟就可以向你起訴時的居住地長沙的法院提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