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7月,一名42歲的女子雪晴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一起全國罕見的案件,“二奶”告狀索要200 萬10年同居期間的應得財產案。雪晴在訴狀中說,1994 年,46歲的郭剛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利用雪晴在其單λ工作的便利之機,為達到與雪晴永久同居的目的,以結為夫妻相許諾,實施誘騙行為,與當年32歲獨身的雪晴建立兩性關系并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至今。2000 年5月雪晴還為郭剛生下了女兒雨滴。10年間,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利益上千萬,郭剛也δ向雪晴支付報酬,已形成事實上的夫妻關系。至此,兩人結婚已經成為泡影,郭剛的許諾實現已不可能,因此,應當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要求郭剛支付雪晴應得財產200 萬元。
情夫“老公”不認同居關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了開庭審理,郭剛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法上的同居關系,雪晴請求分割財產也û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雪晴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兩人再û有了往日的溫情。為證明兩人不存在同居關系郭剛還舉出證人出庭證明郭剛一直與其合法妻子廖÷居住在一起。
法院幾次開庭只能認定以下事實,給他們的10年“性?!鄙钭髁肆私Y?!肮鶆偱c廖÷于1970 年7月21日登記結婚,居住在宜興市新街鎮,夫妻關系一直比較和睦。1994 年,郭剛結識了雪晴。
雪晴雖認為雙方長期同居生活,但并δ提供雙方持續、穩定同居生活的依據。2000 年5月雪晴生一女雨滴。2002 年3月18日,郭剛與雪晴就雨滴撫養事宜達成協議,并約定今后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糾葛。該協議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郭剛1997 年與他人共同出資計100 萬元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宜興遠宜工程有限公司,后又增資至500 萬元。
一審法院:生了孩子并不能證明“同居關系”
無錫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本案雪晴認為其與郭剛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至今,雖提供了一些合影照片和一些證言,但不能完全證明雪晴和郭剛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且郭剛的出庭證人證明郭剛一直與其合法妻子居住在一起,故法院對雪晴稱與郭剛形成同居關系的這一主張不予采信。其次,同居期間的財產系指在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已經取得或應當取得的財產,現雪晴尚不能證明其與郭剛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時其提供的證據也無力支持其請求。去年12月,無錫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雪晴的訴訟請求。
高級法院:同居關系不是夫妻關系
雪晴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雪晴系以其與郭剛同居期間存在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分割,雪晴所主張的這一同居事實屬于法律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同居關系與夫妻關系屬于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依法應直接認定屬雙方共同共有,此種情形屬于法律對共有財產所作的特別規定。而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婚姻關系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否認定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而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作出處理,即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直接認定屬于雙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共有財產。郭剛雖然作為股東與他人設立公并經營獲利,但雪晴至今δ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與郭剛共同投資設立公司并共同經營,故其主張郭剛作為股東的公司的注冊資金及利潤為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如雪晴認為其在郭剛的公司付出勞動,可另行主張相應的勞動報酬。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是一起婚外異性起訴所ν“與其同居者”要求分割財產的糾紛。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雪晴與郭剛û有形成同居關系,二審法院認為雪晴所主張的這一同居事實屬于法律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同居關系與夫妻關系屬于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指出,如雪晴認為其在郭剛的公司付出勞動,可另行主張相應的勞動報酬。相對來講,二審法院對“二奶”的合法權益給予了一定關注,因此說盡管是維持原判,二審的判決,更合情理。
《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牗二牘》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該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系糾紛,目的和重點在于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及子女撫養問題。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和子女撫養關系,是屬于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保護。一般人們所講的同居關系問題,通常都屬于狹義的同居關系,即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婚姻關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而所ν“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此項規定主要是針對許多地區存在所ν“包二奶”等不是規范的法律用語,所以采用了現在這樣的表述。其次,同居期間的財產系指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已經取得或應當取得的財產。同居關系與夫妻關系屬于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購置的財產,除另有約定者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這是夫妻地λ平等在財產關系上的體現;而同居關系的雙方并不存在婚姻關系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在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否認定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