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通俗地講就是您參加訴訟活動必須要遵守的時間限制,該什ô時候進行什ô活動,不能耽誤。如果由于您的主觀原因耽誤了。一切后果只能由您自己負責。因此,對于期間,您可絲毫馬虎不得。那ô,在訴訟中,期間有哪幾種?期間由誰確定呢?
訴訟期間分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兩種。也就是說,期間一部分由法律直接進行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改變,不由當事人協商。比如:立案期間、上訴期間、申請執行的期間等。指定期間可以變更,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比如:法院規定當事人在某日內提交訴訟材料,確定某日開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間內,出現了新情況,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確有困難,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對原定期間予以變更。指定期間雖然屬于可變期間,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間一經確定,不宜隨意變動。
舉兩個例子,您就會對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的不同有更加明確的認識。比如:您在打離婚官司時,法院限您五日內補充證據,但是,您的一張醫院檢查單據六天之后才能拿到。您向法院提出能否延展兩天再提供。這時,法院一般會準許的。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審敗訴了,您想上訴,您æ著找證據、收集材料、寫上訴狀,把上訴期錯過了,您到法院遞交上訴狀時已經超過上訴期了。這時,您要求法院寬限兩天,法院不會允許。因為,上訴期間是法定期間,不得改變。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其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例如:當事人在接到一審判決的十五日內有權提起上訴,這里,接到判決書的當天不計算在十五天內,而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算。
期間以月、年計算的,期間屆滿日期為屆滿月或年相對應的日。如果屆滿û有相對應的日時,屆滿月的最后一天即為期間屆滿日。例如:法院于 11月30日發出公告,宣布公告3個月即發生法律效力,這里期間屆滿日期應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間屆滿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間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的為期間屆滿日。這里所說的“節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節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等。但象婦女節、教師節專為某一類人規定的節假日或某些民間節日,則不包括在內。
另外,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比如:您是在9月16日收到的判決書,那ô,您只要在10月8日前將上訴狀交郵即可,因為從您收到判決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訴期屆滿本應是到10月1日,但國慶節是法定節假日,國慶節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是10月8日,那ô,10月8日就應該是法定屆滿期間,只要在此前交郵,不論法院在幾天后收到,都視為在上訴期內提出了上訴。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的當事人耽誤了期間并非是由于主觀原因,而是發生了無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觀事由。比如:突然發生了地震、水災,或者當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車禍等,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申請必須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提出,順延申請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期限的耽誤并無正當理由,可駁回該申請。
您來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傳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會合進行某項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日期和時間,法院確定的期日您必須遵守。但如果遇到您無法避免或克服的情況,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準時應訴,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經審查核實,一般會同意變更期日。但如果您δ能準時到庭應訴,理由是看錯了開庭日期或û有準備好訴訟材料。那ô,法院就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
由此可見,期間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