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追償?近日,宜興法院對一起夫妻離婚后的社會撫養費追償案件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其墊付的社會撫養費3000元。
女子王某于2009年與男子方某相識戀愛,于2010年7月生育一子,后于2012年5月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后,王某發現方某經常在外賭博且屢教不改,遂于2013年12月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經法院調解,兩人協議離婚,兒子由王某負責撫養,方某承擔撫養費。離婚后,王某帶著兒子回老家生活,但在給兒子辦理戶籍登記手續過程中,當地計生部門指出王某生育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違法了計劃生育政策,為此,王某繳納了6000元的社會撫養費。事后,王某認為孩子父親方某應當共同承擔該筆費用,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方某負擔一半費用3000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父母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父母雙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進行生育,對該違法生育行為負有共同責任,故應共同承擔社會撫養費。
法官點評: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主體應當為父母雙方,故社會撫養費亦應由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