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屬于共同財產,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呢?
近日,巫山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案件,未成年女兒起訴父親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持。
事發>>>女兒起訴父親支付撫養費
事發>>>
女兒起訴父親支付撫養費
近日,家住巫山縣的吳女士以未成年女兒楊潔(化名)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巫山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潔的父親楊某支付楊潔的生活、學習等費用,直到楊潔滿18歲為止。吳女士在起訴書中稱,她于1999年與楊某結婚,婚后感情尚可,楊潔為兩人唯一的女兒。2011年,楊某離家外出,期間一直未與家里聯系,對母女倆的生活也不管不問。吳女士獨自帶著女兒租住在巫山縣城,靠在超市打工維持生計,日子過得十分艱難。
判決>>>
父親須按月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過調查發現,起訴書中所述事實屬實,吳某與楊某雖然仍屬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但二人現處于分居狀態。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并不因為婚姻關系存續或解除而中斷;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此案中,吳某與楊某仍為夫妻關系,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楊潔在成年或能獨立生活以前,楊某是否會履行撫養義務是不確定的狀態,故對于撫養費的給付不宜直接判決支付到18歲為止。同時,因原告母女一直生活在巫山縣城,在被告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綜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楊某每月1日前給付其女兒楊潔撫養費400元。
說法>>>
婚內也可主張撫養費
重慶周律師稱,2011年8月出臺的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拒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一規定明確離婚并不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狀態與撫養子女的義務之間沒有必然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