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3年前,我丈夫在工作時受傷,經搶救無效后去世,單位幫他申請認定了工傷死亡。當時我女兒只有3歲,享受了工傷保險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今年年初,同事介紹我認識了趙先生,最近他向我求婚。我也想有個人與自己一起照顧女兒,就答應同他結婚。但近日朋友告訴我,說我一旦再婚,我女兒就無法再享受工亡職工供養子女的撫恤金待遇,請問是這樣嗎?
楊律師:如果你再婚,你女兒將無法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號令)第4條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你符合上述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若你再婚,依照規定你女兒將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