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靖縣人民法院依法推定孩子非婚生,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小孩由吳女撫養,并自行承擔撫養費。
2013年12月16日,吳女與同村吳男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婚后常常為生活瑣事爭吵,不到三個月,吳女便離家出走,獨自外出務工。2014年7月30日,吳女獨自在醫院產下一個男孩。吳女認為兩人長期分居,感情已破裂,到南靖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請求婚生子歸自己撫養,吳男必須每月支付撫養費。吳女提出的離婚要求,吳男同意,但懷疑孩子不是其親生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吳男向法院要求進行dna親子鑒定,可吳女堅決不同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的規定,法官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小孩由吳女撫養,但駁回吳女關于撫養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