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一對“80后”夫妻的婚姻出現了危機,妻子史某訴至溧陽法院要求離婚,后因身體原因無法出庭而撤訴,時隔一年,丈夫吳某訴至溧陽法院要求離婚并返還子女撫養費,同時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雙方再次站上法庭,原被告位置已經互換。
10年前,吳某與史某經人介紹認識,兩人于次年結婚,婚后半年一直沒有生育,后經檢查為男方沒有生育能力,雙方商量后決定去做“試管嬰兒”,吳某因工作原因沒有陪同史某前往南京的醫院,史某從南京回來后,聲稱懷孕了,并于2008年生育了一個女兒,去年年初,史某多次要求與吳某離婚,并提到女兒系自己和他人所生,非吳某親生。為此,吳某對女兒是否親生委托了個人親子鑒定,被認定為吳某和女兒確非親生血緣關系。一氣之下,吳某將妻子史某告上了法庭。
庭審過程中,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女兒到底是試管嬰兒還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吳某訴稱,自女兒出生后,他盡心照料,史某卻挑事,并多次和他人交往過密,經鑒定,女兒非吳某親生。吳某認為史某沒有依法履行夫妻忠實義務,且隱瞞其女兒非原告親生的事實長達7年之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請求法院判令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賠償原告撫養被告女兒撫養費35000元、教育支出費10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同時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被告書面辯稱,雙方雖然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離婚,但可以有條件就離婚事宜進行協商。原告承認沒有生育能力,被告才通過做試管嬰兒的方式懷孕,原告對此是清楚的,女兒出生后報戶口時也是隨原告姓的,說明原告也認可并接納女兒,原告做親子鑒定是惡意的,是意圖將其作為向被告索取經濟利益的手段。被告認為,原告無生育能力是導致雙方離婚的全部原因,故原告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撫養費、教育支出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審理中,原告提供了DNA檢測報告一份,證明檢測結論排除其與女兒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被告稱女兒是經試管嬰兒所得,卻未能在限定時間內提供做試管嬰兒的相關材料,被告最終也認可女兒不是其與原告所生,同意離婚,提出女兒隨其生活,不要求原告給付子女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視為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之請求予以準許;女兒隨被告生活,原告不需給付子女撫養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35000元,因女兒并非原告所生,而撫養女兒的費用已實際發生,酌情被告應返還原告子女撫養費30000元。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因案件中被告存在過錯,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成立,至于被告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考慮到原、被告的實際狀況,酌情認定為6000元。另查明,原、被告均認可沒有夫妻共同債務,現在被告處有40000元屬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各半分割。
溧陽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準予吳某與史某離婚,被告史某所生的女兒隨被告生活,并由其撫養;史某最終應支付吳某56000元,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