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多年的高女士致電媒體熱線,將自己的事情說了出來,希望能討個合理的說法兒。高女士稱,和丈夫離婚后她一個人撫養女兒,前幾年前夫還能按時給女兒撫養費,但最近兩年前夫不再支付撫養費了。前一段時間,高女士一直聯系不上前夫,后來聽說前夫一年多以前去了外地之后就再也沒回來。女兒馬上就要上高中了,用錢的地方很多,現在前夫下落不明,高女士能否申請用前夫家里的財物抵孩子的撫養費?另外,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什么情況下還可以要求其父母支付撫育費?
解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高女士長時間無法和前夫取得聯系,她有權申請用其前夫的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說法: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高中以下的學歷教育);(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