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8歲那年,父親因病而亡,母親王鳳與李梅的爺爺奶奶因家庭瑣事發生了矛盾。爺爺奶奶因生李梅母親的氣,就把李梅帶離了王鳳身邊。自此以后,李梅一直跟隨年邁的爺爺奶奶生活,母女二人就再也沒有見面。2014年,體弱多病的爺爺奶奶實在無力擔負已上高中的李梅生活支出,就只好讓李梅向自己的親生母親王鳳要撫養費。(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近十年未見一面的女兒開口就問自己討要撫養費,王鳳也是一肚子的怨恨和委屈,雙方為撫養費問題發生爭執。為此,李梅將母親王鳳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自8歲起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至獨立生活為止。
庭審中,王鳳辯稱,不是自己不愿意對李梅履行撫養義務,而是李梅爺爺奶奶的行為使自己無法履行撫養義務,故自李梅8歲到本次訴訟期間的撫養費自己不應承擔,而是李梅爺爺奶奶自愿承擔的,自己僅應承擔本次庭審后至李梅滿18周歲止的撫養費請求,且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過高。
爭議焦點
本案在審理中對未成年人向父母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限制,存在不同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基于身份關系發生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應以是否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為標準予以區分。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純粹的身份關系的請求權如親子認領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撫養費、教育費給付請求權屬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當時效屆滿時,人民法院不再保護主張權利人的勝訴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撫養費案件一般都是每月支付一次撫養費,應該從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超過兩年的已過時效,不應支持;在兩年以內的應予支持。
第三種觀點認為,撫養費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撫養費給付請求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屬于親屬法調整范圍,涉及人格尊嚴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屬性,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另外,追索撫養費的請求權人往往生活困難、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與行為能力等情況,與撫養義務人相比,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僅因時效原因對該權利不予保護,顯然與私權保護原則相違背。因此,追索撫養費糾紛不應使用訴訟時效制度。
第四種觀點認為,撫養費給付請求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具有人身屬性,也由于贍養費、撫養費請求權是基于當事人的特殊身份而產生,只要雙方的身份關系未消滅,權利人即可依據身份關系主張權利,即撫養請求權是否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看雙方撫養關系是否在存續狀態。如被撫養人死亡了或者成年,該請求權主體不存在,雙方的身份關系消滅,則撫養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以上四種觀點,前兩種均認為撫養費案件適用訴訟時效,第三種則認為,絕對不適用,第四種則是相對適用的觀點。那么對未成年人向父母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判決結果
鄧州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母女關系,原告父親在原告小小年紀就因病去世,又因原告祖父母與被告之間產生矛盾,導致目前原告的生活現狀,對原告及親人而言均已不幸,被告作為原告的母親應當依法積極履行其法定的撫養義務,以修復親人之間的情感裂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訴請,應予以支持。根據原告李梅的實際需要及被告王鳳(有固定職業)的履行能力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王鳳按每月500元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梅自8歲起至本次訴訟的撫養費;本次訴訟后按每月700元付至李梅18周歲。判決生效后,王鳳不服上訴至南陽市中級法院,南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分析
訴訟時效制度也稱“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那么未成年人向父母追索撫養費是否受二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呢?
從兩級法院的判決來看,法院對于未成年人向父母追索撫養費案件一般認為不適用訴訟時效二年的規定。
不能強求未成年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
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當撫養費的索要一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以監護人疏忽或者待于行使權利而導致未成年人權利受到影響,對本身已經單親的未成年人心理上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必然影響其健康成長,那么則反映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強求未成年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以及積極行使其權利。
未成年人撫養費的索要適用訴訟時效有違立法本意
追索撫養費的當事人屬于未成年人時,其追索撫養費是為了保障其生存權,而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如果以超過訴訟時效而不予以保護,顯然于法律原則相違背。撫養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訴訟時效制度是基于債權債務關系而設立的,撫養費又是基于人身權而產生的,而且要是機械地以時效問題駁回未成年子女索要撫養費的要求,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與立法的本意也產生了沖突。被撫養人成年以后,再追索18周歲之前的撫養費,應當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如果適用訴訟時效,就可能會使部分撫養義務人利用訴訟時效二年的規定,逃避撫養義務,最終損害了社會的基本公平正義。而撫養費的請求權主體往往是未成年或者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對部分弱勢群體,如果適用訴訟時效就可能會嚴重損害到其基本的生存權益。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撫養未成年人是父母法定的義務,父母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故筆者認為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被撫養人成年以后,再追索18周歲之前的撫養費,則應當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時效自被撫養人獨立生活之日起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