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石峰區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案子:當事人孫珊珊(化名)為了女兒的撫養費問題,把前夫賓力(化名)告上法院。她說,如果不追加撫養費,孩子可能“帶不下去了”。這一訴求被法院駁回。
母親:孩子要培養興趣愛好、要營養,父親得增加撫養費
2012年,因為性格不合,孫珊珊和賓力去法院起訴離婚。2013年,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兩人年僅1歲的女兒小蕓蕓歸孫珊珊撫養,賓力每個月支付700元撫養費,直至女兒成年。
今年3月,孫珊珊帶著3歲的小蕓蕓再次出現在石峰區法院。這次,她要代表女兒起訴爸爸,要求賓力增加撫養費。
孫珊珊說,女兒去年底進入幼兒園,每個月要交700元,還不算校車接送費用。幼兒園有特長班,她準備讓女兒去學畫畫,培養孩子的興趣愛好。另外,女兒在長身體,各方面營養不能缺。自己每個月工資3000元出頭,幾乎全都花在了女兒身上,但賓力每個月只出700元,沒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她請求法院判決賓力每個月支付1300元撫養費。
父親:孩子現在還小,不用花錢上特長班
法庭上,對于孫珊珊的說法,賓力并不同意。他算了筆賬:女兒的成長應該由父母共同承擔,他每個月出700元,就估算孫珊珊每個月也出700元。女兒在幼兒園的費用估算為每個月1000元,再加上買書、買營養品的錢,一個月1400元差不多了。
女兒現在還小,學美術、舞蹈可以再等兩年,他到時候去找有資歷的老師教,沒必要在幼兒園花這個錢。所以他不認為需要增加撫養費。
“這兩年我自己帶孩子太累了,我擔心蕓蕓今后跟我一起受苦,如果不增加撫養費,我怕自己帶不下去了。”孫珊珊說。
但賓力覺得,他當時就是考慮到這些方面,才希望由自己撫養女兒。孫珊珊不肯,他最終才讓步了。他現在不增加撫養費,并不是絕情,今后女兒長大了,他還是會增加撫養費。
判決:特長類教育不屬于法定撫養范疇,駁回原告訴求
對于雙方的說法,法官都表示理解。最終,綜合雙方意見,石峰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的法意,撫養費包含子女的教育費,但特長類教育不屬于法定撫養費范疇,應由義務撫養人進行協商。
小蕓蕓現在上幼兒園,接受的是學前教育,孫珊珊送女兒去上特長班,不屬于法定撫養費范疇,如果賓力不同意增加費用,則這類費用應由孫珊珊自愿負擔。同時,法院2013年判定賓力每月支付700元撫養費,符合現階段物價水平,孫珊珊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法院不能判決賓力增加撫養費。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目前因生活水平變化或是孩子長大,離異夫妻為了孩子的撫養費再上法庭的情況開始增多。“一般這種情況,我們都會根據雙方實際情況和孩子的成長需要進行調解。”法官介紹,一般在判決離異時,法官都會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撫養費的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一個數額,法院會遵照這一意見判決。所以夫妻在決定離異時,如果想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可事先簽訂協議,約定今后如果發生一些情況,可適當追加撫養費等。
“還是多為孩子考慮考慮吧。”該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