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同居期間生下孩子,生父卻不履行撫養義務,生母無奈以幼兒名義將其生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撫養費。近日,安源區法院依法審結該起撫養費糾紛案件,非婚生子起訴生父要求支付撫養費獲支持,法院判處生父吳某支付自孩子出生起至2015年5月的撫養費6000元;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13年9月吳某與小紅在萍鄉市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并同居。小紅懷孕后告知吳某,吳某在小紅懷孕六個月時曾提出打掉小孩,小紅未同意。2014年11月,小紅生下孩子并撫養。吳某未履行撫養義務,也未支付撫養費用。吳某一直在外地打工,無固定收入。小紅多次與吳某協商撫養費未果,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