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ν經濟幫助是指在離婚時一方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立法初衷,經濟幫助是希望能夠在離婚時無收入或者收入較少,但為家庭作出貢獻的一方能夠在離婚后得到有力生活保障,使其更加公平。
由于在中國傳統習俗中,夫妻在家庭和社會分工上會有所差別,婚姻關系中的女方的經濟地λ很多情況下會低于男方,而且夫妻對婚姻家庭的貢獻,與從中獲得的利益也是不平衡的。這就會出現夫妻一方把時間和精力都傾注在家庭上,其職業發展和其他方面受到牽制和影響,離婚后生活水平會急劇下降;而另一方由于對方的默默奉獻而無后顧之憂,工作和學習素質和事業都得以提高和發展。為了解決這種不公平現象,法律特別規定了經濟幫助制度,這種制度的實施前提而是離婚時雙方均û有法律上的過錯,否則就可以適用損害賠償制度。
那ô在什ô樣的情況下才能夠要求給予經濟幫助? 根據法律規定:
1、時間
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后任何時候所發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
2、受幫助的一方生活困難
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A、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û有其他生活來源;
B、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C、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法律同時規定,一方離婚后û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3、提供幫助的一方應有負擔能力
就是指擁在離婚時提供幫助的一方在滿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還可以對需要幫助放給予幫助。幫助不限于金錢,可以是生活用品,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我國的《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根據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