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王女士:我和前夫于前年辦理離婚,獨生子由我撫養,前夫支付撫養費,不知關于撫養費數額標準有沒有規定可循?
本市安律師答復:撫養費包括子女教育、生活、醫療等費用支出。離婚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由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確定。支付撫養費一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收入20%至30%的比例來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
如果支付撫養費一方收入較低,或由于再婚并生育子女而生活負擔較重,則其支付的撫養費可略低一些。隨著物價上漲,如果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生活所需,可適當提高撫養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