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4年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到底是存是廢?國家衛計委宣傳司副司長就社會撫養費問題回應,稱不會取消征收社會撫養費,這對響應國家號召、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不公平。以下由小編為您介紹詳細情況。
社會撫養費征收最新消息
國家衛計委回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有關問題時稱,普遍放開二胎尚無時間表。
對于社會撫養費是否會廢除的問題,國家衛計委回應稱,在堅持計劃生育國策相對穩定的大前提下,必須堅持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取消社會撫養費對響應國家號召、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不公平。
目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已上交國務院法制辦送審,國家衛計委宣傳司副司長:“從這個層面上講,收與不收已經不是我們去決定的。從衛計委的層面,我們不會取消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在運行中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使得修訂勢在必行。從目前公開的送審稿看,《條例》確實對此前公眾熱切關注的若干問題有所規范。比如,統一征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社會撫養費不得返還征收機關;征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開;等等。以下由滬律網小編為您介紹。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
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征收數額。
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征收的依據。
第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
第六條 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基本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不得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
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征收機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征收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第九條 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