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拖欠六年撫養費的案件。2008年3月,原告的母親王某與被告賈某因性格不和,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原告由其母親王某撫養,賈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直至孩子獨立生活止。轉眼六年過去了,被告賈某一直未按協議履行,原告無奈將被告賈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賈某按照當初其與母親的約定給付一直拖欠的撫養費。在開庭前,承辦法官經過詢問才知道被告一直未給付撫養費的理由,原來原告的母親與被告離婚后,未經被告允許將原告的姓氏改隨其姓,被告知道后很氣憤,因此才一直未給付撫養費。法官在知道案件背后的故事后,告訴被告婚生女可以隨母姓也可以隨父姓,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然后又對原告的母親進行了勸解,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最終體諒了原告母親擅自改變姓氏的行為,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被告在2014 年12月1日前將拖欠的撫養費全部付清,并表示以后會按月支付撫養費。
【法官說法】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張法官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本案中,原告的母親與被告離婚后,將原告的姓氏改成其姓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被告以此拒絕給付撫養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加之,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孩子無論跟隨父母任何一方的姓氏,父母都有撫養的義務,任何一方不能以法律規定之外的理由拒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