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與妻子毛某于199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2000年尤某外出到江蘇務工,同年毛某到河北務工。
2003年毛某生育一子,尤某一直懷疑該子非其親生。近期,尤某攜子做親子鑒定。經鑒定孩子確非親生,尤某遂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由毛某賠償撫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
說 法
法院認為,關于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問題,從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來看,實踐中多數情況是支持男方的損害賠償訴求的,只是具體數額的認定和范圍有所差別而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付給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應否返還,因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
法院認為,本案中因財產分割將另案處理,被告毛某有一定過錯,可在分割家庭共同財產上予以適當傾斜,遂判決準予尤某與毛某離婚,駁回原告尤某要求追索撫育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