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告應當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關于在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到庭,此說法是正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的原、被告雙方在法院開庭時,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均應到庭參加訴訟,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該法雖然有離婚訴訟有雙方都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的規定,但并不意ζ著如果一方不到庭參加訴訟,另一方的離婚訴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訴訟法》規定和缺席判決制度和公告送達制度,仍可以維護另一方的請求離婚權利,在實踐中,存在著大量夫妻感情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但一方為了不離婚而下落不明,使得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的情況,為了保護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訴權,《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對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可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綜上所述,對不出庭應訴的被告,法院的處理程序是:首先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傳票、應訴通知等法律文書,如果公告期滿后,被告δ應訴,也視為被告接到傳票傳喚,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決。這樣,離婚訴訟原告方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得到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