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宋小某系宋某和劉某的婚生兒子,出生于1998年8月2日。宋某與劉某于2008年2月14日在南陽市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離婚后宋小某隨男方生活,女方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女方每月支付男方貳佰元孩子的撫養費。撫養費從2008年3月開始每月支付”。宋小某現年14歲,稱從父母離婚起,母親沒有給過撫養費,2012年8月1日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所欠撫養費。
在案件的審理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宋小某主張2008年3月至2010年7月之間的撫養費訴訟時效已過,對于該期間的撫養費法院不應支持。對于撫養費案件中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撫養費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因為撫養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當然要適用于民事訴訟法關于債權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當時效屆滿時,人民法院不再保護主張權利人的勝訴權。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撫養費案件一般都是每月支付一次撫養費,應該從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超過兩年的已過時效,不應支持;在兩年以內的不過時效應予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撫養費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因為撫養費是一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人身關系存在的,人身關系不適用訴訟時效,基于人身關系的債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意第三種意見的理由如下: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其權利發生效力減損的制度。《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文將訴訟時效的客體規定為民事權利。但民事權利種類眾多,并非所有民事權利均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只有像請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返還借款請求權等純粹的要求金錢支付的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可見該條文將作為訴訟時效客體的民事權利限定在純粹的債權請求權。
2、訴訟時效不適用于基于身份關系的債權請求權。這一類的請求權主要是指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以及因親屬關系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是基于身份權所附帶的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債權請求權。對于該類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應以其是否關系公序良俗為準。一般而言,對于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權,盡管其帶有濃重的財產內容,但由于其關涉人的生存,義務人若不支付上述費用將使權利人的生活沒有保障,影響公序良俗,故對該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以保障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
追索撫養費案件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后續案件,對這一類案件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中載:“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可知,離婚后的父母對于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雖然最終以物化為金錢的方式顯現出來,但是這種義務是基于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系產生的,是一種特殊的身份債權,具有人身關系的持續性債務。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合法權益受到被侵犯時,其實現相關權利的維權也完全受制于法定監護人。當監護人因主觀過失或者欠缺法律常識或者其他原因而怠于行使救濟權利時,未成年子女就沒有其他的途徑進行救濟了,如果撫養費的案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方面使未成年子女的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在保護未成年子女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撫養費案件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3、基于身份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特殊計算點。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權是基于當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享有上述請求權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并非是永久的,而必須以特殊身份的存續為條件。例如,在贍養法律關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贍養人享有給付贍養費請求權,被贍養人死亡,該請求權主體不存在,該請求權也不存在。在撫養關系案件中,撫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撫養法律關系不再存續的情形下,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例如:被撫養人尚處于被撫養期間,即使該撫養費的拖欠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但法律對被撫養人請求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仍應保護。但如果被撫養人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如已年滿十八周歲再要求其十八歲以前的撫養費的,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期間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
基于以上思考,提出以下建議:
追要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占有一定比例,這些案件往往也存在不同的判決結果。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的設立初衷是幫助生活上有困難的一方,給付義務主體與權利主體往往也存在血緣或者姻親關系,無論從法理角度還是從構建和諧社會角度,均應保障弱勢群體的生存權利,不應將訴訟時效運用于基于身份關系的債權案件中。在立法層面上也應完善立法。例如,立法明確規定:“撫養費案件訴訟時效從被撫養人年滿十八周歲開始計算。”
作者: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