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男女雙方達不成自愿離婚協議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
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正在被勞教、被監禁的人起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引起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對于離婚訴訟,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法院已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