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在宋國市一離異父親因不給付女兒的撫養費,被女兒告上法庭。父親稱另有隱情,自己患重病,實在無錢給。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離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數額需要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三個方面的因素。
事件:校門口舉牌求女兒關注
9月17日上午,寧國市區一高中門口,雜貨店的李女士見一男子與身邊女士激烈爭吵。 “女的比較面熟,是我們學校一名女生的家長,男的聽語氣像是孩子的父親。 ”
男的聲音越來越高,見有師生往這邊看,舉起一塊紙牌,李女士走近看,牌上寫著:“心痛的父親懇請校方領導、老師、學生、以及各界人士為我主持公道,還我清白,謝謝大家。 ”
門口聚集的群眾越來越多,保安上前勸說:“馬上放學了,你在校門口堵著不是事情吶。”男子身邊的女士接茬道:“你這樣鬧,姑娘在學校一點面子都沒有。 ”男子蹲在花壇邊上,臉上表情痛苦:“你們說再多沒有用,我就是想見一面女兒,把話說清楚。 ”
起因:缺少撫養費女兒告父親
寧國市南山派出所王警官趕到校門口。聽了民警勸說,男子把紙牌放下來。他姓汪,身邊的女士姓華,兩人10年前就離了婚。
華女士說,兩人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小晶跟她,小女兒小林判給父親。實際上,十年來兩個女兒都跟她生活,孩子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
“2002年就打過官司,法院判他付撫養費7400元,他做爸爸的不負責任,只付了3000元。”華女士說著開始哽咽,隨著小女兒學習費用增加,她漸感無力承擔。女兒也多次向父親尋求撫養費,屢遭拒絕。無奈之下,女兒將父親告上了法庭。 “孩子都是受你指使的,她怎么會告我? ”汪先生喊起來。“警察在這里作證,法院判你給撫養費一萬五,這次是不是還不給? ”前妻反問道。
隱情:父親患重病實在無錢給
為避免兩人繼續爭吵,王警官讓汪先生上警車,到警局進一步了解情況。汪先生說,與前妻離婚后,自己也有了家室,這么多年過得也很艱難,對女兒不是不負責任。 “我也想盡到一個做父親的義務,前幾年查出了血管瘤,住院都沒有錢,實在身不由己。 ”
除了在法庭上,汪先生沒有見女兒的機會,他覺得女兒對自己的誤會太多,自己卻無從解釋。 “小林恨我,說我把家里的房子賣了,有錢也不養活她。我不知道這些事情她從哪聽說的,我沒有賣房子,我現在真沒錢。 ”經過民警協調,汪先生冷靜下來,他說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不會到女兒學校鬧事。臨走時王警官特意囑咐:“換個方式跟女兒談談,極端的方法只會讓女兒更不敢見你。”
說法: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考慮父母的負擔能力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 ,男女雙方離婚后,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對于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給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截至期限為十八周歲。但是,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