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這里所講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18歲的大學生子女已是成年人,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將不負有撫養義務了。近日,西城一在校大學生因為不滿父母離婚后,母親不再支付撫養費,將母親告上法庭,索要撫養費,西城法院駁回了大學生的訴求。
背景:18歲大學生起訴生母給付撫養費
18歲的劉某在訴狀中稱,十年前父母離婚,他被判給父親。其生母蔡女士依協議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直至他能獨立生活。可是,自2012年7月,生母不再支付撫養費。他作為一名在校生,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且體弱多病。因此,起訴母親繼續支付費用,直至他獨立生活為止。
蔡女士稱,2002年她離婚后,兒子一直不待見自己,甚至避而不見。但她繼續堅持按月給兒子錢,還經常帶兒子出去吃飯。這樣的情況一直持續了近十年,但兒子“對我的態度一直都是敵視”。
當事人:母子各執一詞
蔡女士稱,現在劉某已成年,她在法律上沒有義務繼續給他撫養費。理由是:一、劉某今年7月已滿18周歲,屬于成年人,可以獨立生活;二、依照法律規定,他已不再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蔡女士所依據的法律是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對此,劉某表示不解。他說,法院判決其母支付撫養費時,適用的是1980年版《婚姻法》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對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給付能力的父母在其在校就讀期間,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關于《具體意見》中“尚在校就讀的”概念,劉某認為應當解釋成: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在高中畢業后,繼續讀大專、本科等的,仍應屬于該范圍,有給付能力的父母仍應當繼續給付撫養費。因此,他要求生母向其繼續支付2012年7月至其大學畢業的撫養費。
再者,其要求生母支付撫養費的判決發生在《婚姻法》修改之前,應用的《具體意見》的規定也早于《婚姻法解釋(一)》,按照新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其生母仍應向其支付撫養費。
律師:相機而動來修法 前后銜接莫矛盾
陳君玉律師給記者解析:《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享受撫養費的子女是指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小叢已不屬于第一種情況。對第二種情況,《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特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此規定顯然把身心健康且讀大一的小叢排除在外。
陳律師說,父母基于親權向子女支付撫養費,《具體意見》對“在校”的概念規定模糊,《婚姻法解釋(一)》則予以明確,并將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由強制性的法定義務變為一種雙方協商的約定義務。本案的調解結案方式,適用于已滿18周歲的大學生,有利于統一司法尺度、維護法律權威,同時又不違背法律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則。
法院:駁回大學生訴求
法院認為,劉某已成年且具勞動能力。雖其在讀大學,可通過勤工儉學等收入維持學業。被告不再有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求,但提醒,蔡女士應考慮母子之情和劉某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劉某也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母親匯報生活、學習情況,加強母子間感情交流,以取得自己母親的理解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