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情背景:9年前數額無法滿足現需要 十齡童告父漲撫養費
小亮現年10歲,父母在他1歲時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上寫明,小亮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150元。后小亮之母再婚,并生育子女,生活壓力增大。日前,小亮為原告、其母為代理人,將小亮的父親告上法庭,稱撫養費多年來一直沒有增加,先前約定的數額已遠遠不能滿足小亮生活所需,請求法院判令將撫養費增加為每月300元,并由小亮的父親承擔小亮一半的學雜費。庭審中,小亮的父親辯稱,雖然目前有收入,但需要贍養老人,而自己再婚后也有了子女,有一定經濟困難,同意每月給200元。
法院審理:撫養費數額每月增至3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小亮的父親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每月工資1200元。法院認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父母2003年簽訂的調解協議,撫養費數額是根據當時原告的需要和原告父母給付能力及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隨著原告逐漸長大,生活費、教育費必然增加,考慮到生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等因素,原有撫養費數額已無法滿足其基本生活及教育支出,撫養費數額應適當調整,每月增至300元為宜。同時,因撫養費包括了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一半學雜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三種情形下子女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擊水律師事務所齊躍律師解釋,由于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和被告離婚時已約定撫養費給付數額,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須符合法律上的條件。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三種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種情形,子女就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數額。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相關法規:夫妻離婚后,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根據以上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同時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