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第3款集體規定了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幾種情形,如果當事人的情況 符合這些規定,有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自無異議。但是,如果離婚訴訟由過錯方 提出離婚的,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應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指 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 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并不限制過錯方的離婚請求權, 在離婚原因上,實行了積極的破裂離婚注義。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