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如果確實是屬于必要情況,在符合以下條件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增加撫養費的要求,可以先由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在起訴至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時,應當注意是以子女本人的名義起訴,并由撫養一方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另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出現某種新的情況,確有實際困難,如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者被勞教或正在服刑等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給付的,撫養費可以減少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