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順義法院牛欄山法庭審結一起撫養關系糾紛案,判決支持了原告小娜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原告10歲的小娜系被告王某之女。原告的母親李某與王某于1999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規定,小娜隨母親李某一起生活,父親王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10元。 小娜近日起訴稱,其已經上學,父親每月給付11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生活需要,要求王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50元,學雜費負擔一半。 被告王某辯稱,我已再婚,我每月收入只有1200元。法院以前判決過了,希望還按判決規定的數額給付撫養費。 法庭審理后認為,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現在比1999年生活水平有一定提高,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