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呂與前夫離婚時已經懷有三個月身孕,于是她和前夫協議不要這個孩子,但后來小呂沒去醫院,而是生下了一個兒子。原打算自己養著,跟前夫不再發生任何瓜葛。但是近年來單位現在效益大滑坡,工資有一月沒一月的,孩子再靠一個人養活確實有困難。于是小呂就在前不久找到前夫,要求他每月給兒子300元。前夫不但沒答應,還指責小呂擅自生下協議"做掉"的孩子不對,是違法行為。他主張小呂“自作主張”,要再朝他要錢他就要去起訴。到底小呂可不可以拿到子女的撫養費?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夫妻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或按照優生優育原則做人工流產,是夫妻雙方的一種自愿自覺行為,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行為,也不是執行協商內容的行為。由此可知,離婚前夫妻雙方協商讓小呂去做人工流產,這個協議對其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同時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懷孕婦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懷孕婦女自己決定,這種特殊的人身權利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所以違背離婚時的協議生下兒子,是在行使自身的生育權,這個權利有法律賦予的,他人無權干涉,"違法"之說更是無稽之談。
法律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盡管兩人已離婚,兒子的出生情況較為特殊,但父子關系不能改變。因此,在孩子尚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時,作為父親的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承擔撫養和教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