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3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判決被告付磊每月支付給原告付雪撫養費395元,自2010年12月份起,至原告接受完高中階段教育為止。 1998年3月13日,被告付磊與原告母親李玲經法院判決離婚,原告付雪由母親李玲撫養,父親付磊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80元。2002年,付雪以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80元過低為由起訴,要求其增加撫養費。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付磊支付給付雪的撫養費,由每月80元增加到180元。原告母親李玲無固定收入,與女兒付雪靠政府每月發放的13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被告每月支付的180元子女撫養費維持生活,相依度過十個春秋。2010年12月,已在汝南縣雙語學校高中一年級就讀的付雪感到:父親每月給付的18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她的學習、生活需要,含著淚一紙訴狀將父親付磊告到法院,請求父親每月增加子女撫養費3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被告與原告母親離婚后,原、被告之間父女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原告由其母親李玲直接撫養,被告仍應有對原告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雖然被告按照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履行了所確定的義務,但是隨著物價的上漲和原告開始接受高中階段教育,被告每月給付原告子女撫養費180元不能滿足原告生活、學習需要,原告再次請求被告增加支付子女撫養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之規定,應予支持。被告系河南省汝南縣國家稅務局的工作人員,每月實發工資1579.9元,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諸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撫養費為其月工資的25%,即395元。原告請求超出該數額部分,不予支持。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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