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對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另一方不用承擔的約定是否有效,有種觀點認為,該約定實際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的,且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義務,所以不能用協議來排除,否則無效。我們認為,支付子女撫養費是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撫養義務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顧子女的生活、學習;也包括對子女進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僅僅局限于支付撫養費,因為言語上的教誨、書信的溝通,在探視期間與小孩的接觸等都能夠從不同層面履行撫養義務,婚姻法修正后規定的探視權也起到了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從其他方面履行撫養義務的一種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確認了離婚協議中一方負擔全部撫養費這一約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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