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是怎樣保護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離婚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需負擔的子女撫養費該如何確定,司法實踐中如何裁決,殊值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學習所必需,無疑需要對子女撫養費做出調整。因此,法律規定,離婚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于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定撫養費的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對于在處理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時該如何把握標準的問題上,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增加撫養費仍應嚴格適用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拘泥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比例,而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子女撫養費是在離婚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生活、教育等所必須支出費用的分擔。在這里對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應作限制解釋,應當是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維持當地普遍生活水平。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對子女撫養費的規定,如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下月收入為10000元的,則應承擔2000-3000元的撫養費。而當地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用大約在1000元左右,分攤到父、母一方約為500元,如果讓其按2000-3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遠遠超出了子女需要的撫養費數額,甚至有變相資助子女撫養方之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增加案件時,對增加的子女撫養費的確定,原則上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為標準,不能簡單機械地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確定增加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