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離婚不成立的,有兩種起訴方式:
1、一審判決書下達后15天,對判決不滿的可以提起上訴,但是如果沒有新的有力證據,一般就要用第二種方式;
2、一審6個月后進行二審,二審一般都會準予離婚。因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原則:調解不能久調不決,對于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判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判決準予離婚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婚姻法》離婚條款釋義:
一審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當事人在15天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