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雙方訴訟離婚所產生的訴訟費由誰承擔呢?訴訟收費的原則--原告人預交--敗訴者承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依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根據這一規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征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包括兩種: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費用。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起訴費。
相關案例
她與楊某由相識到相戀不到3個月就登記結婚,婚后經常吵架以致鬧到離婚的地步,但二人對夫妻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于是,楊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但雙方并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認為:楊某和李女士雙方婚前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又沒有建立起感情,因此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判決準予楊某和李女士離婚,婚后財產一人一半,訴訟費用由楊某和李女士各承擔一半。但李女士認為,離婚是原告提出的,訴訟費用也應當由原告承擔。
相關分析
一般來說,案件的訴訟費用是由敗訴方承擔的,但是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對于離婚案件,難以說誰敗訴誰勝訴,法院只是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實,依法判決離婚還是不離婚。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的受理費用由法院決定,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既可以決定由男方承擔,也可以決定由女方承擔或者決定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由于訴訟費用不是單獨存在的,因此不允許單獨提出上訴。
本案中,法院根據楊某和李女士沒有感情這一事實,判決雙方離婚,決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雙方分擔。被告李女士不服法院關于訴訟費用負擔的處理,她只能將該一審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從而通過二審人民法院解決訴訟費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