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撫養費立案
對違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立案征收社會撫養費。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呈批表),經主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同意后即為立案。
2.社會撫養費調查取證
(1)辦案人員(兩人以上)向被調查對象或知情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和調查意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回避。
(2)向當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群眾和其它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查清當事人是否有違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不到間隔年限生育等行為并取得充分證據。搜集制作與本案有關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書證、物證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筆錄應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簽名蓋章(印)。
調查的主要內容:婚姻史、生育史、從業及居住情況、人口和計劃生育合同履行情況、鄉鎮村居社干部計劃生育管理過程、懷孕過程及醫學檢查情況、生育發生時間、地點、經濟收入狀況等。
(3)向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鄉鎮、村居)或有關單位(區縣統計、工商、稅收等部門、鄉鎮農經站)調查當事人經濟收入情況,合理核定收入。
(4)認真聽取當事人對違法生育的事實和法律責任的認識、辯護。
3.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1)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情況下,辦案人員根據違法生育事實、情節和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后,區縣人口計生委行政首長簽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會撫養費處理決定書。
(2)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應一式二份:被處理對象、存檔各一份。
4.社會撫養費送達
(1)送達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
(2)送達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事由、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把征收社會撫養費處理決定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
(4)被征收人在外地的,應查明去處后郵寄送達,或通過其親屬代為轉交,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日期或轉交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5)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的,以公告形式送達。
5.社會撫養費執行
(1)當事人在收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后應按規定期限及時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交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本人應提出分期繳納申請,由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機構審查決定,并制作書面的決定書。
(2)對拒不履行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在6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當事人自覺履行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定額收據。
6、社會撫養費結案
當事人已履行完結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由辦案人員將繳款憑證復印件納入案卷,并據實填寫《社會撫養費繳納情況登記表》,報區縣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予以結案。
7.社會撫養費存檔
鄉鎮人民政府將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執行等材料整理歸檔,并制作規范的案卷,以備查證和復議、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