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24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羅禪皓,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遠景路141號301房。
法定代理人王小燕,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遠景路141號301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錫樂,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民懷街43號。
上訴人羅禪皓因撫養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04)佛禪法民一初字第25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1998年11月左右,原告的母親王小燕與被告相識,相處過程中雙方曾發生過幾次性行為。1999年10月12日,王小燕生育原告。現王小燕認為原告是其與被告共同生育的,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則否認原告與其有血緣關系,拒絕支付撫養費。經本院委托佛山市公安局與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醫門診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王小燕是親生關系,原告與被告則不是親生關系。
原審判決認為:父親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的義務,是基于血緣上的親緣關系或擬制的血親關系,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上述關系,被告沒有向原告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原告之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羅禪皓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 50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羅禪皓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一審期間,經法院委托佛山市公安局與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醫門診進行了親權鑒定,該兩部門出具了佛公刑技法診親字[2004]239號《鑒定書》,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符合親生關系。接到《鑒定書》后,上訴人即向一審法院要求重新鑒定,在一審法院未明確答復之前,上訴人的委托佛師向法院提交了《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書》,要求鑒定人符晶、張勇果出庭接受質詢,并具體提出了對《鑒定書》存在的質疑。但一審法院在再次開庭之后,只是口頭答復上訴人鑒定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不允許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就根據上訴《鑒定書》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一審訴求。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上訴人已提出書面申請的情況下,未對本案的關鍵性證據進行質證即予以認定并據此作出判決,駁回了了上訴人的一審訴求。這種做法,剝奪了上訴人對證據進行質證的程序權利,其判決應依法予以撤銷。鑒于《鑒定書》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懇請二審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鑒定書》進行質證,并準許上訴人提出的再次鑒定的要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1、撤銷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04)佛禪法民一初字第2551號民事判決書,改判由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每月1000元,共計人民幣156000元給上訴人。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