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被依法確認無效后在處理人身關系的同時要處理財產關系即撫養費補償問題,本文從審判實踐的角度討論審理該類案件中幾個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補償撫養費應包含的內容
按照婚姻法及收養法有關撫養費規定的理解,撫養費應當包括保證被收養人正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當收養關系確認無效后,送養人一般要補償收養人一定的撫養費,該數額的確定,可根據撫養被收養人的實際消費或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如果協商不成,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按20%至30%比例確定。
一些收養人進行訴訟時,在主張撫養費的同時,尤其是對撫養對象系嬰幼兒的被收養人,往往提出對方還須承擔誤工費,理由是嬰幼兒沒有母乳供養,全憑喂養奶粉及專人日夜照料。筆者認為,撫養年齡較小的被收養人雖然確實會耽誤工作,從而影響收入,但因收養行為所形成的債務關系,畢竟不同于其他民事行為如人身損害、合同糾紛所形成的債務關系,此類債務履行可以要求全部履行,而收養之債則只能適用補償原則,而不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這主要是考慮到收養關系被確認無效的處理不僅包含法律因素,而且還包含道德因素,不可能采取“五兩換半斤”的機械式補償。當然被撫養人是嬰兒時,雖然對收養人的誤工費不能直接支持,但可以采取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比例予以解決。
二、關于撫償費補償主體
在因收養關系無效引起的撫養費補償糾糾紛訴訟中,補償的主體當然是送養人,但由于送養的情況復雜,主要由夫妻二人共同送養,由夫或妻單獨一人送養,由其他親屬送養等等。夫妻二人或其他親屬送養,撫養費的承擔主體確定比較簡單,即由共同送養的夫妻承擔補償撫養費的義務,其他親屬作為送養人,由該親屬承擔補償撫養費的義務。由丈夫或妻子一方單獨送養的情況確認撫養費補償主體較為復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獨一方送養,如果夫妻雙方無特殊矛盾,收養方有理由相信送養行為是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則該送養行為適用表見代理,即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撫養費補償義務。如果夫妻雙方的關系處于特殊時期,單獨一方作主將子女送養他人,被確認無效,雖然丈夫或妻子一方在送養過程中有過錯,但由于夫妻家庭財產的共同財產及對外的連帶責任關系,夫妻均應當為撫養費的補償主體。有人主張夫妻中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補償責任,該主張無論是在審判意義還是履行意義上都值得商榷。婚姻關系解除后,由一方作主送養后被確認無效的,由該送養一方承擔撫養費的補償責任,而另一方則對此沒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