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漢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審判庭庭長助理、二級法官,從事立案審判工作有24年,現兼任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合議庭審判長。
丁法官認為,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影響子女。對于子女問題的處理,不僅僅涉及撫育費的給付,子女對精神需求及教育也是不容忽視的。我國的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至于如何撫養,孩子歸誰,可由雙方從子女利益出發,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則由法院判決。以案說法
A未婚媽媽對孩子也有探望權
張先生、翁小姐二人感情很好,但二人并未登記結婚而是選擇同居。 2001年6月8日翁小姐喜得一子小名小寶。沒想到兒子還未滿周歲二人感情破裂了。對于小寶跟誰生活的問題,二人發生了爭執,誰也不肯放手。無奈之下二人走上法庭。經過法院調解,張先生、翁小姐達成協議,小寶隨張先生共同生活,翁小姐于每周六下午1點到5點探望小寶。小寶上幼兒園后,翁小姐每兩周帶小寶共同生活一天。
二人分手后不久張先生就結婚了,此后,翁小姐去張先生家中探望孩子的過程中,經常與張先生妻子發生口角、爭執。一次翁小姐去張先生家探望孩子時,翁小姐與張先生妻子再次發生爭執,互相謾罵及毆打。翁小姐只好選擇了撥打110報警電話。事情解決后,翁小姐未再前往張先生家中探望孩子。為了解決探視孩子的問題,翁小姐起訴到法院要求每月至少與孩子共同生活一天。
庭審中,張先生認為,二人已經達成協議小寶歸自己撫育,在其撫育小寶期間,小寶的共同生活權隨撫育權已歸其行使,翁小姐提出的要求不利于小寶在新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小寶與翁小姐共同生活,于理不通,于法無據。
法院判決,翁小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小寶一次。探望時間是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5點至第二天下午5點。探望方式,張先生于周五下午5點,在張先生住所地所在的居委會門口將小寶交給翁小姐,翁小姐于次日周六下午5點,在同一地點將小寶交給張先生。
【點評】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曾經法院調解就翁小姐探望小寶問題達成協議,但該協議就行使探望方式等不明確,且翁小姐在實際行使探望權的過程中,多次與張先生的妻子發生口角和爭執,致翁小姐探望權受阻,張先生亦未盡協助義務。法院為便于翁小姐行使探望權,避免雙方不必要的爭執,就翁小姐探望孩子的時間、方式、地點作出判決是正確的。應當指出,法院判決小寶有權每月一次與自己的親生母親翁小姐共同生活一天并未變更小寶的撫養權歸屬,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張先生應予正確對待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