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xiàn)代的女性都希望擁有自己的事業(yè),不想過早的生兒育女,所以,有部分女性意外懷孕后,沒告訴丈夫就卻墮胎了,那么問題來了,妻子能否單方決定終止妊娠呢?這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下面請看滬律網小編為您講解:
事件起因:
吳先生與妻子的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吳先生年紀不小了,想要孩子的愿望非常強烈,但是妻子卻遲遲不想要孩子,前段時間,妻子懷孕了,但是妻子未經吳先生的同意就自己去醫(yī)院做了人工流產,吳先生知道后受到非常大的打擊,認為妻子的行為深深傷害了自己,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權,于是,吳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妻子賠償損失。
法官說法:
,在夫妻之間生育利益發(fā)生沖突時,誰享有生育決定權的問題。傾向性觀點認定: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xiàn)?!秼D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該案中妻子李女士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wěn)定,但吳先生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分歧最終無法協(xié)調,致使婚姻關系難以維系的,離婚是解決雙方爭議的合理途徑,而對于吳先生提出的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知識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這并非表明法律剝奪了“男人的生育權”,而是因為女性在懷孕、生產和撫養(yǎng)子女的過程中承擔比男性更多的風險和艱難困苦,所以更多地賦予女性生育自由,體現(xiàn)了對婦女群體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
為什么這么說呢?
第一,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愿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xiàn)。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
第二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三 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因此,更多地賦權于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