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在生育權的行使中發生沖突的,應注意處理。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對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經對方同意,采取強制、隱瞞、欺詐等手段致使女方懷孕;
(3)女方因個人原因未經丈夫同意而終止妊娠。
在司法實踐中,男方在離婚訴訟中以妻子無正當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妻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問題理論上尚有爭議。
夫妻生育權的沖突,既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生育權之間的沖突,同時又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健康權之間的沖突。在涉及權利沖突解決時,必須通過利益衡量以決定最值得保護的利益。
一般來說,男方生育權的行使與實現需要利用女方的身體,所以更應當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及健康權,兩相權衡,女方的權利比男方的生育權具有優先保護地位。因此,生育權應傾向于保護婦女選擇是否生育的權利。
生育權相關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04.03]
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12.29]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