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對全面兩孩實施后可能遇到的疑問予以進一步明確。根據決定,我國將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然而,一些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設“二孩時間表”,要求職工在規定時間內懷孕生育,這是對職工生育權的侵害,與國家全面兩孩政策背道而馳。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權利,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按照規定,不管是生一孩還是生兩孩,都是婦女的生育權利,只要生育不違反國家政策,企業無權干涉。企業制定相關規定時不能任性,既要顧及地方統一的人口統籌政策,更要正確合理地行使自己權利。企業設“二孩時間表”,是對女性生育權的過度不當限制,涉嫌違法;若對不按時間表懷孕者實行罰款和其他處罰,則是嚴重違法。
國家提倡生育兩孩,一對夫婦愿意生兩孩是對國家政策的響應和支持,他們什么時候生育,應由他們自主安排,企業設“二孩時間表”是霸王條款,存在不少弊端:第一,懷孕生育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不可能誰想懷就能懷、想生就能生;第二,生育兩孩的婦女大多年齡偏大甚至屬于高齡,等不起、拖不起;第三,人的安全永遠放在第一位,婦女生育孩子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必須放在企業經濟效益之前,不能本末倒置。
企業要生存和發展,但這與職工生育兩孩是兩碼事。有些企業女職工多,女職工生孩子去了,勢必會對企業的生產造成影響,但這種影響是暫時的,這些困難是可以想辦法解決的。首先,企業可以做好女職工工作,在不侵犯其生育權的前提下和女職工協商,允許其在合理的時間內生育;其次,女職工從懷孕到生育還有幾個月緩沖時間,留給企業想辦法解決困難的時間是足夠的;再次,企業可以利用女職工生育的契機合理用人、提高效率,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發揮效益的最大化。